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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
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现将我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换原则
      充分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尊重借款人的选择权,我行将与您在协商的基础上实行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二、转换范围
       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三、转换规则
(一)定期基准
       我行将与您就贷款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相应期限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贷款期限确定,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以1年期LPR为定价基准。原合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以5年期以上LPR为定价基准。
(二)利率水平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1年期限LPR=4.15%,5年以上期限LPR=4.80%)的差值,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您可选择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如选择浮动利率,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本次转换贷款的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若转为浮动利率,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三)重定价周期
       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您在定价基准转换的同时可与我行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可选择次年1月1日或贷款放款日对应的每年对月对日作为新的重定价日。
(四)转换次数
       本次利率定价基准转换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四、办理方式
(一)办理渠道
       我行将于4月中旬开始通过官方网站、网点、电话、短信和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约定转换的具体事项,届时个人客户可通过新疆银行手机银行或者前往任一新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企业客户需与原贷款经办行联系办理。转换流程和操作指引另行通知。
(二)证件要求
1.个人客户
(1)本人办理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 委托他人办理时,需要携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公证委托书。
2.企业客户
       企业客户建议您与原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联系办理所需材料。
我行将自公告发布之起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实施上述定价基准转换方案。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如有疑问,敬请联系您的原贷款经办行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6559。
特此公告。
 
 
新疆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